为您找到与网络商标是商标吗通用三篇 法律知识相关的共200个结果:
计算机网络安全问题已成为当今信息时代的研究热点。那么你对网络安全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网络安全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1)口令入侵:
意思就是用一些软件解开已经得到但被人加密的口令文档,不过许多黑客已大量采用一种可以饶开或屏蔽口令保护的程序来删除密码数据,跳过密码检测,更改密码结果,强行进入网络系统。对于那些可以揭开或屏蔽口令保护的程序通常被称为“Crack”。由于这些软件的广为流传,使得入侵电脑网络系统有时变得相当简单,一般不需要很深入了解系统的内部结构。
(2)木马
他最经典的做法可能就是把一个能帮忙黑客完成某一特定动作的程序依附在一个合法用户的正常程序中,这时合法用户的程序代码已被修改,一旦用户触发该程序,那么依附在内的黑客指令代码同时被激活,这些代码往往能完成黑客指定的任务。由于这种入侵法需要黑客有很好的编程经验,且要更改代码,要一定的权限,所以较难掌握。但正因为它的复杂性,一般的系统管理员很难发现。它通常在用户收发E-mail或浏览网页时,借机潜入用户的计算机系统中。
(3)监听法
这是一个很实用但风险很大的黑客入侵方法,但还是有很多入侵系统的黑客高手采用此类方法。
网络节点或工作站之间的交流是通过信息流的传送得以实现,而当在一个没有集线器的网络中,数据的传输并没有指明特定的方向,这是每一个网络节点或工作站都是一个接口。这时如果有某个信息发来,所有的系统接口都受到了这个信息,一旦某个工作站或节点是这个信息的目的位置并完成接受,联接就马上完成。
有一种叫sniffer的软件,它可以截获这些信息,也就相应的截获口令和秘密的信息,可以共来攻击相邻的网络。
(4)E-mail技术
黑客有时也会以E-mail形式向用户寄发轰炸信息,由于一般情况下用户收到的E-mail都含有发件人的地址,那么自然也可以根据发件人的地址追查黑客。黑客们自有高招,他们根本不采用普通的E-mail系统,而是利用匿名E-mail传递系统给用户寄发E-mail,从这种E-mail中是无法获得黑客的真实地址的,因E-mail传递系统是一种可以隐匿发件人邮件地址的计算机服务系统。
#p#副标题#e#
(5)利用系统漏洞
操作系统是一个复杂庞大的软软件,有时因为程序员的疏忽成为黑客进入网络的一个后门
(6)数据驱动攻击
表面看来无害的特殊程序在被发送或复制到网络主机上被执行发起攻击时,就会发生数据驱动攻击。例如:一种数据驱动的攻击可以造成一台主机修改与网络安全有关的文件,从而使黑客下一次更容易入侵该系统。
(7)系统文件非法利用
这很明了就是要破坏你的系统如:Boot.ini等文件,这样你会在不只不绝中就不能在启动电脑。或他们会“帮助”你格式化系统盘。
(8)针对信息协议弱点攻击
IP地址的源路径选项允许IP数据包自己选择一条通往系统目的的路径。设想攻击者试图与防火墙后面的一个不可到达主机A连接。他只需要在送出的请求报文中设置IP源路径选项,使报文有一个目的地址指向防火墙,而最终地址是主机A。防火墙的IP层处理改报文的源路径被改变,并发送到内部网上,报文就这样到达了不可到达的主机A。
(9)远端操纵
缺省的登陆界面(shell scr-ipts),配置和客户文件是另一个问题区域,它们提供了一个简单的方法来配置一个程序的执行环境。这有时会引起远端操纵的攻击:在被攻击主机上启动一个可执行程序,该程序显示一个伪造的登陆界面。当用户在这个伪装的截面上输入登陆信息(用户名,密码等)后,该程序将用户输入的信息传送到攻击者主机,然后关闭界面给出提示信息说“系统故障”,要求用户重新登录。此后,才会出现真正的登录界面。
(10)重新发送攻击
收集特定的IP数据包,纂改其数据,然后再一一重新发送,欺骗接收的主机。
(11)对ICMP报文的攻击
尽管比较困难,黑客们有时也使用ICMP报文进行攻击。重定向信息可以改变路由列表,路由器可以根据这些信息建议主机走另一条更好的路径。攻击者可以有效地利用重定向消息把连接转向一个不可靠的主机或路径,或使多有报文通过一个不可靠主机来转发。对付这种威胁的方法是对多有ICMP重定想报文进行过滤,有的路由软件可对此进行配置。单纯地抛弃所有重定向报文是不可取的:主机和路由器常常会用到它们,如一个路由器发生故障时。
(12)跳板攻击
黑客们会设法先登陆到一台主机上,通过该操作系统的漏洞来取得系统特权,然后再以次为据点访问其余主机,这种就被称为“跳跃”(Island-hopping)。黑客们在达到目的主机之前往往会这样跳几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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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商标代理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1、 要看是否有悠久的历史:商标办理周期很长,新申请需要至少1年半才会发证;变更、转让、 合同备案、续展也需要近1年时间。历史悠久的代理组织已经成熟,不会象那些新成立的小所那样因短期的经营问题而倒闭,这样才能让您对所办商标放心,避免陷入一年以后拿不到注册证又找不到人,还投诉无门的窘境;
2、 要看人员是否专业:中国有实力的代理人员都持有商标局颁发的商标代理人员资格证,全国持有这种证书的尚不足2000人
3、 要看其代理量大小:2003年国家放开商标代理市场以来,全国新成立了大大小小近千家商标代理组织,其中 河南有40余家,在这些商标代理组织中,大部分年代理量只有几十件,根本不足以维持生存,一年时间不到,因为这个原因而倒闭的已有数十家。
4、 要看信誉度:规模大、有信誉度的代理组织代理商标注册会事实求是,事先会如实告诉您办理商标的周期和各项费用;一些缺乏信誉的代理组织往往会吹嘘自己几个月就会为您办好商标,这种情况只是预视欺骗行为的开始;
5、 要看是否已经有办好的注册证:
6、 要看是否在国家局备案。
7、商标所与专利所联合,有益于增强事务所得整体实力.专利代理人实行较为严格得考试制度,录取率较低,执业得稳定性高.而专利商标所联合为一体,是国际上普遍得组织形式.因此,较大型的专利商标事务所不仅避免事务所倒闭的窘境,而且工作经验和代理质量明显高于普通的商标代理机构。
8、虽然说注册商标可以跨区域操作,但是跨区域操作有许多不便因素,比如你想提交材料,也得电话沟通,甚至连公司大门开向哪个方向也不知道,所以说最好找当地的公司来代理!正规公司的公司体质完善,一般从注册之初到最后的商标设计,提交都有固定的商标顾问跟踪,经验丰富,提交通过的几率大大增加,很多人知道,早一点提交通过的概率会大于晚点的,商标设计的好坏对企业未来的口碑建设也是重要的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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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提高给网络带来了很大的冲击,网络的安全问题成了信息社会安全问题的热点之一。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计算机网络安全基本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如何才能使我们的网络百分之百的安全呢?对这个问题的最简单的回答是:不可能。因为迄今还没有一种技术可完全消除网络安全漏洞。网络的安全实际上是理想中的安全策略和实际的执行之间的一个平衡。从广泛的网络安全意义范围来看,网络安全不仅是技术问题,更是一个管理问题,它包含管理机构、法律、技术、经济各方面。我们可从提高网络安全技术和人员素质入手,从目前来看。
1、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各种安全机制、各种网络安全制度,加强网络安全教育和培训。
2、网络病毒的防范。在网络环境下,病毒 传播扩散快,仅用单机防病毒产品已经很难彻底清除网络病毒,必须有适合于局域网的全方位防病毒产品。学校、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网络一般是内部局域网,就需要一个基于服务器操作系统平台的防病毒软件和针对各种桌面操作系统的防病毒软件。如果与互联网相连,就需要网关的防病毒软件,加强上网计算机的安全。如果在网络内部使用电子邮件进行信息交换,还需要一套基于邮件服务器平台的邮件防病毒软件,识别出隐藏在电子邮件和附件中的病毒。所以最好使用全方位的防病毒产品,针对网络中所有可能的病毒攻击点设置对应的防病毒软件,通过全方位、多层次的防病毒系统的配置,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自动升级,及时为每台客户端计算机打好补丁,加强日常监测,使网络免受病毒的侵袭。现在网络版杀毒软件比较多,如瑞星、江民、趋势、金山毒霸等。
3、配置防火墙。利用防火墙,在网络通讯时执行一种访问控制尺度,允许防火墙同意访问的人与数据进入自己的内部网络,同时将不允许的用户与数据拒之门外,最大限度地阻止网络中的黑客来访问自己的网络,防止他们随意更改、移动甚至删除网络上的重要信息。防火墙是一种行之有效且应用广泛的网络安全机制,防止Internet上的不安全因素蔓延到局域网内部,根据不同网络的安装需求,做好防火墙内服务器及客户端的各种规则配置,更加有效利用好防火墙。
4、采用入侵检测系统。入侵检测技术是为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安全而设计与配置的一种能够及时发现并报告系统中未 授权或异常现象的技术,是一种用于检测计算机网络中违反安全策略行为的技术。在入侵检测系统中利用审计记录,入侵检测系统能够识别出任何不希望有的活动,从而达到限制这些活动,以保护系统的安全。在学校、政府机关、企事业网络中采用入侵检测技术,最好采用混合入侵检测,在网络中同时采用基于网络和基于主机的入侵检测系统,则会构架成一套完整立体的主动防御体系,有的入侵检测设备可以同防火强进行联动设置。
5、Web,Email,BBS的安全监测系统。在网络的www服务器、Email服务器等中使用网络安全监测系统,实时跟踪、监视网络, 截获Internet网上传输的内容,并将其还原成完整的www、Email、FTP、Telnet应用的内容 ,建立保存相应记录的数据库。及时发现在网络上传输的非法内容,及时向上级安全网管中 心报告,采取措施。
6、漏洞扫描系统。解决网络层安全问题,首先要清楚网络中存在哪些安全隐患、脆弱点。面对大型网络的复杂性和不断变化的情况,仅仅依靠网络管理员的技术和经验寻找安全漏洞、做出风险评估,显然是不现实的。解决的方案是,寻找一种能查找网络安全漏洞、评估并提出修改建议的网络 安全扫描工具,利用优化系统配置和打补丁等各种方式最大可能地弥补最新的安全漏洞和消除安全隐患。在要求安全程度不高的情况下,可以利用各种黑客工具,对网络模拟攻击从而暴露出网络的漏洞。
7、IP盗用问题的解决。在路由器上捆绑IP和MAC地址。当某个IP通过路由器访问Internet时,路由器要检查发出这个IP广播包的工作站的MAC是否与路由器上的MAC地址表相符,如果相符就放行。否则不允许通过路由器,同时给发出这个IP广播包的工作站返回一个警告信息。
8、利用网络监听维护子网系统安全。对于网络外部的入侵可以通过安装防火墙来解决,但是对于网络内部的侵袭则无能为力。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采用对各个子网做一个具有一定功能的审计文件,为管理人员分析自己的网络运作状态提供依据。设计一个子网专用的监听程序。该软件的主要功能为长期监听子网络内计算机间相互联系的情况,为系统中各个服务器的审计文件提供备份。
看过“计算机网络安全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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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那么你对公职人员法律知识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公职人员法律知识考试题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1.知识产权具有( )的特征。
A.专有性 B.时间性
C.地域性 D.预见性
答案: ABC
2.公民在请求赔偿时,可以( )。
A.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赔偿诉讼 B.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C.在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 D.在行政复议中一并提出
答案: BCD
3.下列法律制裁中属于民事制裁的方式的有( )。
A.罚款 B.赔偿损失
C.赔礼道歉 D.支付违约金
答案: BCD
4.下列行为中属于单方法律行为的有( )。
A.立遗嘱 B.赠与
C.无权代理的追认 D.放弃继承
答案:ABCD
5.在我国,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 )年。
A.五 B.十
C.十五 D.二十
答案: D
看过“公职人员法律知识考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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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考试作为公职人员职业准入的重要内容。那么你对公职人员法律知识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公职人员法律知识考试试题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1.《民法通则》根据公民的( )状态把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
A.年龄 B.权利
C.家庭 D.精神
答案:AD
2.经济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是指在经济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 )对经济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删除、补充;或解除双方由合同所确定的经济法律关系,终止履行经济合同。
A.由一方当事人提出,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 B.由双方当事人提出,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
C.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D.按法律规定
答案:ABD
3.债可因下列事实而发生( )。
A.拾得遗物 B.借贷
C.未受委托管理他人事物 D.某人死亡且留有遗产
答案:ABC
4.诉讼时效属于( )。
A.消灭程序意义上的诉权 B.消灭实体权利
C.消灭时效 D.起诉时效
答案:C
5.我国民法是调整( )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A.特殊主体 B.一般主体
C.平等主体 D.财产主体
答案:C
看过“公职人员法律知识考试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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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为了缓解大学生越来越趋于紧张的就业压力,中国相继出台多种政策和措施,支持和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但需要理解相应的法律知识才去行动,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大学生创业法律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1、工商部门
优惠对象:当年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含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研究生),持有普通高校颁发的《毕业证书》、个人身份证、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签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三证,初次申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除国家限制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个体经营的。
优惠内容:毕业之日起一年之内的应届毕业生到工商部门办理证照,自工商部门批准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缴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通知规定,工商局对高校毕业生申办个体工商户核准登记后,必须在《报到证》上注明登记注册时间、加盖工商局印章后退回本人;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者姓名后注明:“(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凭执照提出书面申请,经工商局局长核批同意,即可免缴上述规定的有关费用。
2、税务部门
大学生创办信息、技术服务等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如果是经过科委认定的,自开业之日起,可以免征所得税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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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为学生的发展提供了机遇,但也包含许多不安全因素。那么你对大学生网络安全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大学生网络安全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浏览网页是上网时做的最多的一件事,通过对各个网站的浏览,可以掌握大量的信息,丰富自己的知识、经验,但同时也会遇到一些尴尬的情况。
1、在浏览网页时,尽量选择合法网站。互联网上的各种网站数以亿计,网页的内容五花八门,绝大部分内容是健康的,但许多非法网站为达到其自身的目的,不择手段,利用人们好奇、歪曲的心理,放置一些不健康、甚至是反动的内容。合法网站则在内容的安排和设置上大都是健康的、有益的。
2、不要浏览色情网站。大多数的国家都把色情网站列为非法网站,在我国则更是扫黄打非的对象,浏览色情网站,会给自己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长此以往还会导致走向性犯罪的道路。
3、浏览BBS等虚拟社区时,有些人喜欢在网上发表言论,有的人喜欢发表一些带有攻击性的言论,或者反动、迷信的内容。有的人是好奇,有的人是在网上打抱不平,这些容易造成自己IP地址泄露,受到他人的攻击,更主要的是稍不注意会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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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网络安全一直是各国政府及教育部门共同关注的问题,小学生对网络是没什么抵抗力的。今天小编就与大家分享小学生网络安全知识,仅供大家参考!
在缺乏家长和学校的引导下,学生漫无边界地在网上遨游容易产生各种问题:
1、孩子容易沉迷网恋甚至沉迷网络婚姻 据了解,很多学生有似是而非的网恋经验。据《拉萨晚报》报道,拉萨市某中学近1/6的学生在网上 “虚拟婚姻”,拥有了一个“老公”或“老婆”。而且这些学生对待“虚拟婚姻”的态度十分认真,这种现象在拉萨如此,经济发达的地方情况更加让人担忧。
2、学生自制力较差,沉溺上网,性格容易变得孤僻甚至会疏离家人 长时间上网,会造成懒于与人沟通,性格变得孤僻。据新华网最新调查显示:青少年沉迷上网的情况十分严重,六成受访者平均每天上网超过4小时,有一成人更达9小时,有六成受访者表示宁愿上网也不想与家人在一起。
3、依赖网络会影响学生心理 根据某报报道一位连续24小时“泡”在网上的中学生因出现思维障碍而被迫送往医院治疗。该学生已有两年网龄,经常上网“冲浪”,出事时仍坐在电脑前。心理咨询专家说,这种“网络性心理障碍”患者的人数正在上升,且治疗十分困难,目前我国对此还处于探索阶段,网络对心理的影响应该引起人们共同的关注。
4、网络黄毒侵蚀身心健康 目前,网吧普及率高,为了浏览黄色网站,玩黄色游戏,个别学生因此而逃学、堕落,甚至犯罪。这不仅严重毒害学生的心灵,还扰乱了学校周边的秩序。
5、网络游戏正在教孩子走上犯罪不归路 南方网讯 :为了偷钱去玩网络游戏,竟然将熟睡的奶奶砍死,将爷爷砍成重伤;为了检验游戏中“武士”的杀人绝招,竟然将这些招数用在17名少年的身上,夺取了17条人命。网络所营造的虚拟世界已经深入我们生活的每一个环节,而且正在以惊人的速度影响着我们的生活,网络游戏是最典型的例证。网络游戏已经成为一个打造百万富翁的“黄金”产业,然而这个以青少年为主要消费群,充满着暴力、凶杀、色情的产业,正面临着社会责任感的缺位,行走于灰色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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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学校校积极开展“全国青少年学生法治知识网络大赛”活动,以竞赛方式,激发青少年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主动性,丰富青少年学生法治教育的内容与形式。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大家介绍青少年网络法律知识试题及答案的内容,希望能帮到你。
1、下列情形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可以不承担责任的是( )。
A 浙江沿海某地突发台风,造成五名初中生死亡
B 学生甲在家中模仿电视中的江湖义气,自断一根手指
C 某中学上体育课,学生甲从单杠上摔下导致大腿骨折
D 暑假期间,两名学生结伴游玩,遇车祸造成轻伤
2、王某相邻某小学开设了一家网吧。一天,该校一帮学生逃课到该网吧玩“******”,并一直玩到第二天早上。该网吧违法经营的行为有( )。
A 相邻小学开设网吧 B 接纳未成年人
C 通宵营业 D 用“******”赌博
3、下列四人均是本科学历,请问哪些人可取得教师资格( )。
A 因抢劫被判一年有期徒刑的王某 B 非师范生邓某 C 下肢伤残的刘某 D 美籍华人罗某
4、下列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是( )。
A 宋某与赵某有私仇,故意损毁赵某的像片
B 记者去一所职业高中拍学生学习、生活的一组照片,登在报上宣传职工的校貌
C 某自选商场怀疑李某偷拿商品,对其搜身检查
D 为防止学生早恋,班主任拆阅学生信件
5、某甲在聚众斗殴的过程中将对方参与斗殴的某乙打成重伤。某甲的行为构成( )。
A、聚众斗殴罪 B、故意伤害
C、过失致人重伤 D、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6、《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有( )情节要依法从重处罚。
A、租书店店主李某向某初中生出租淫秽图书
B、无业人员张某教唆16岁的王某实施抢劫
C、某校教师陈某对初一学生小刚实施体罚
D、吸毒人员方某引诱初三学生杨某吸食毒品
7、人民法院审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 )进行。
A、审判员 B、人民陪审员 C、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少年法庭
8、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不得有渲染( )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A、暴力 B、色情 C、赌博 D、恐怖活动
9、未成年人由于与父母赌气而离家出走,其父母应该( )。
A、及时查找
B、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C、三天后未回家向公安机关报案
D、等孩子自己回来
10、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是( )。
A、必须要有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
B、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C、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
D、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
答案
1.ABC
2.ABCD
3.BCD
4.ABCD
5.AB
6.ABCD
7.AC
8.ABCD
9.AB
10.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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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技术快速发展的情况下,信息网络安全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社会焦点之一,网络法律能够保证我们的安全信息,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网络安全法律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十三)现行《刑法》中,专门规定了哪两个关于计算机犯罪的罪名:
第二百八十五条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八十六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十四)利用计算机或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行为在《刑法》中如何定罪: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该条规定的犯罪侵害客体比较广泛,包括公司财产或国家秘密的拥有权等。
(十五)禁止从事哪些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十六)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案件适用哪些法律规定:
2014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1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就上述问题明确作出如下规定: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三条 原告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起诉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仅起诉网络用户,网络用户请求追加涉嫌侵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原告仅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追加可以确定的网络用户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四条 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处罚等措施。
原告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信息请求追加网络用户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五条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侵权人以书面形式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公示的方式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的通知,包含下列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一)通知人的姓名(名称)和联系方式;
(二)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
(三)通知人要求删除相关信息的理由。
被侵权人发送的通知未满足上述条件,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张免除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 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的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是否及时,应当根据网络服务的性质、有效通知的形式和准确程度,网络信息侵害权益的类型和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
第七条 其发布的信息被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的网络用户,主张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收到通知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被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的网络用户,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通知内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因通知人的通知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错误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被采取措施的网络用户请求通知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被错误采取措施的网络用户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相应恢复措施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受技术条件限制无法恢复的除外。
第九条 人民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知道”,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以人工或者自动方式对侵权网络信息以推荐、排名、选择、编辑、整理、修改等方式作出处理;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的管理信息的能力,以及所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及其引发侵权的可能性大小;
(三)该网络信息侵害人身权益的类型及明显程度;
(四)该网络信息的社会影响程度或者一定时间内的浏览量;
(五)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预防侵权措施的技术可能性及其是否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
(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针对同一网络用户的重复侵权行为或者同一侵权信息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
(七)与本案相关的其他因素。
第十条 人民法院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应当综合以下因素:
(一)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
(二)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
(三)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
第十一条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诽谤、诋毁等手段,损害公众对经营主体的信赖,降低其产品或者服务的社会评价,经营主体请求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在约定范围内公开;
(二)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
(三)学校、科研机构等基于公共利益为学术研究或者统计的目的,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公开的方式不足以识别特定自然人;
(四)自然人自行在网络上公开的信息或者其他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五)以合法渠道获取的个人信息;
(六)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方式公开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个人信息,或者公开该信息侵害权利人值得保护的重大利益,权利人请求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国家机关行使职权公开个人信息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三条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文书和公开实施的职权行为等信息来源所发布的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布的信息与前述信息来源内容不符;
(二)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添加侮辱性内容、诽谤性信息、不当标题,或者通过增删信息、调整结构、改变顺序等方式致人误解;
(三)前述信息来源已被公开更正,但网络用户拒绝更正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予更正;
(四)前述信息来源已被公开更正,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仍然发布更正之前的信息。
第十四条 被侵权人与构成侵权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达成一方支付报酬,另一方提供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服务的协议,人民法院应认定为无效。
擅自篡改、删除、屏蔽特定网络信息或者以断开链接的方式阻止他人获取网络信息,发布该信息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接受他人委托实施该行为的,委托人与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 雇佣、组织、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发布、转发网络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判决侵权人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或者恢复名誉等责任形式的,应当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侵权人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网络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裁判文书等合理的方式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侵权人承担。
第十七条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严重精神损害,被侵权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 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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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标错价的法律小知识
如今网络购物越来越方便,活动也越来越多。秒杀、降价是常有的事情,但是也存在网店误标价格的情况,一些网店会取消订单,那么网店误标价格是否是取消订单的正当理由?下文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淘宝标错价的法律知识。
如果是刚上架产品,重新修改后上架即可。如果是报名活动审核中或活动已经开始,淘宝一般会有数据冻结,只能按照标示的价格进行发货,但是可以进行说明,活动一般也就几天,造成了亏损,就当做宣传推广了,每个购买的客户联系说明,或许还能带来不一样的惊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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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证店铺利益的前提下,切莫无通知关闭链接,或者客服回避回复甚至不回复,做电商,客户的购买体验和客户的黏性,才是店铺能持续成长的基础。走过弯路,并不代表就不能持续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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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法律法规知识_法律
学习法律知识并积淀实践经验,能够拓宽个人的视野,加强智识与沟通力,长久以来获得多重利益。这里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工伤法律法规知识,方便大家学习了解,希望对您有帮助!
工伤赔偿标准
工伤是工作伤害的简称,亦称职业伤害(occupational injuries),是指生产劳动过程中,由于外部因素直接作用而引起机体组织的突发性意外损伤。那么工伤赔偿需要遵守什么标准吗?365小编将在本文中为您详细介绍。
一、一般伤情
1、医疗费:【29条3款】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29条4款】【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的70%计算。】【单位支付】
3、交通费:【29条4款】【条件为医疗机构证明、经办机构同意、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因公出差标准计算】【单位支付】
4、 食宿费:【29条4款】【同交通费条件一样】【单位支付】
5、 康复性治疗费【29条6款】【基金支付】
6、 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轮椅费用:【30条】【国家规定标准】【基金支付】
7、 工资、福利:【31条1款】【停工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原待遇不变、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长2年】【单位支付】
8、 护理费:【31条3款】【生活不能自理、停工留薪期间】【单位支付】
二、造成残疾
1、生活护理费【32条2款】【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按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统筹地区平均工资的50%、40%、30%】【基金按月支付】
2、A 一至四级伤残待遇
【1】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33条1款】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24月__本人工资/月】【二级22月__本人工资/月】【三级20__本人工资/月】【四级18__本人工资】【基金支付】
【3】伤残津贴 【按月支付】【一级本人工资的90%】【二级本人工资的85%】【三级本人工资的80%】【四级本人工资的75%】【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补足差额】【基金支付】
B 五级、六级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本人月工资】【基金支出】
【2】伤残津贴:【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单位支付】【标准 五级本人工资的70%。六级60%】【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终止劳动关系的】标准 《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32条】【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 【单位支付】
工伤认定与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工伤的认定与赔偿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问题,也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文整理了相关内容,为您提供关于工伤认定与赔偿的标准是什么的参考。
二、工伤赔偿的种类
医疗费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4.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误工费
(停工留薪期待遇)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致残后的伤残赔偿金
一)一至四级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五至六级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七至十级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因工死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如何认定?
交通事故无时无刻不在发生。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人身伤亡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如何认定?是认定为普通的交通事故,还是工伤?认定为工伤的话,可以享受双份赔偿。那么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如何认定?详情请看下文。
一、根据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工伤主要有以下类型:
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1.4患职业病的;
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由于你父亲符合上述条例规定可以请单位出面申请工伤认定工伤,如单位拒绝你们可以自己去申请,记住跟申请期限是一年;
二、具体工伤赔偿事项:
医疗费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住院伙食补助费
1、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待遇)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职工因工致残享受的待遇
第一情况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种情况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20个月、18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35个月、3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三种情况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7级16个月,8级14个月,9级12个月,10级10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7级25个月,8级20个月,9级15个月,10级10个月。
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三、如果单位拒绝赔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以上是小编整理的工伤的认定以及赔偿。通过阅读上述内容,相信你也已经了解了,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工伤,如还有其他疑问,详情请咨询!
护理费如何计算
大家都知道一般受了工伤很多都是比较严重的,需要请一些专业的护理人员来精心的护理,这边涉及到了护理费如何计算的问题。毕竟是关系各位看官钱包的事,了解清楚一些对自身是有很多好处的。
一、不构成护理依赖的情况下,护理费的计算方法:
护理费是指因为交通事故身体受到损害,在治疗期间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受伤致残后一定程度上生活依赖护理,需要有人进行护理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即支付给护理人员的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信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护理费的赔偿涉及到的根本问题是人身损害后暂时或一段时间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问题,正确合理地确定生活能力的丧失程度和期限是确认赔偿费的关键。人身损伤后伤者本人的生活能力能否自理、是否需要他人帮助,应通过其对护理依赖的程度来判断。所谓护理依赖程度,是指因伤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而需依赖他人护理的程度。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五项:一是进食;二是翻身;三是大小便;四是穿衣、洗澡;五是自我移动。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为三级,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为完全护理依赖,五项中有三项需要护理者为大部分护理依赖,五项中有一项需要护理者为部分护理依赖,对于完全护理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应当给予护理费,部分依赖者可以给予护理费。
需要注意的问题:
(1)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在定残后如生活不能自理的,也可以主张护理费,这和以前是不同的。定残后的护理,要根据伤者的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再根据护理级别确定护理费用。而护理级别的确定,有人建议采用鉴定的方式。
(2)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或者雇佣护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此处所谓“无收入”,是指本人生活来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给,或者偶然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维持本人正常生活者,主要指城镇待业人员和乡村未参加劳动的人员,包括在校的大中专学生、各类中小学校在校学生、其他未参加工作的16岁以下的少年,以及乡村已达劳动年龄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
(3)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如确需二人或以上,则需要医疗机构的相关证明或通过鉴定的方式加以确定。
二、构成护理依赖的情况下,护理费的计算方法:
护理依赖程度就是指被护理人对护理人在生活上的帮助的依赖程度。依照1996年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规定,护理依赖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1)进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移动。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为三级: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5项均需护理者;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3项需要护理者;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1项需要护理者。
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是指致残的受害人在配制残疾辅助器具后,在多大的程度上恢复了生活自理的能力。根据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受害人致残后,赔偿义务人要承担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责任,因此,当配制了残疾辅助器具后,当时能够不同程度地恢复一定的生活自理能力。其护理依赖程度降低,护理级别也相应较低,护理费相应减少。
工伤认定需要哪些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先申请工伤认定,然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等级判断赔偿数额。
相关工伤认定的法律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居安思危,这是一个亘古不变的道路。没有人想自己遭遇不幸,可有时候偏偏越是怕什么就越来什么。我们需要的是随时有一个危险的意识,这样才能不断的鞭策自己去了解接触那些对危险的应对方式。
工伤死亡赔偿金由谁支付
工作时受了伤,需要有人替劳动者买单,毕竟劳动者是在为用人单位创造经济效益的时候受伤的。那么,工伤死亡赔偿金由谁支付呢?这个问题涉及到受工伤死亡之后家属向谁讨要赔偿的问题。接下来小编为你一一揭秘。
死亡赔偿支付的三种方式:
工伤死亡赔偿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法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3、根据各省安全生产条例,除上述工伤保险待遇外的死亡赔偿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未定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3、交通、食宿费用。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4、康复性治疗的费用。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辅助器具费用。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6、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7、工资福利。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没有人愿意在工作的时候受伤,但有时候受伤又是无可避免的。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各位劳动者懂得如何降低自己的工伤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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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的实施是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教育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13、教育法律关系是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所构成的。
行为能力制度将人分为三类: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6至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力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末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末满16周岁的犯重罪时应负刑事责任
14、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有公民、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利益共同体、国家
15、从逻辑结构上看,权利和义务二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权利表现着利益,义务则意味着付出。前者是主体的,后者是被动的。就此而言它们是法律关系中两个互相排斥的对立面,同时又是相互依存、相互惯通的两个方面,从数量上看它们是等值关系,从功能上看,具有互补关系,从法律调整的价值取向上看,具有主从关系
16、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共同对象,种类有物、行为及其后果、精神产品
17、法律事实是教育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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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毒品已成为全球性社会公害,严重威胁着人类的健康与社会安定,禁毒行动刻不容缓。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禁毒法律法规知识问答的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
问:1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多大数量就要追究1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答: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问:12、对种植罂粟、大麻原植物的,受什么样的刑事处罚?
答:种植罂粟500株以上、不满3000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3000株以上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强制铲除、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问:13、各级政府如何保障禁毒工作?
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并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对举报有功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国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志愿人员进行指导、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问:14、各部门通过哪些形式开展禁毒宣传活动?
答: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新闻、出版、文化、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禁毒宣传教育。
问:15、公共场所如何落实禁毒宣传?
答: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以及旅店、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责本场所的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预防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在本场所内发生。
问:16、单位、基层组织及家庭如何履行禁毒宣传和防范措施的义务?
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的教育,防止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进行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问:17、娱乐场所在禁毒方面如何履行自己的职责?
答: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娱乐场所内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问:18、《禁毒法》中的“禁种、禁制、禁贩、禁吸”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1)在“禁种”方面,明确规定基层政府、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和人员负有禁种责任。
(2)在“禁制”方面,重点规定禁止制造者非法传授毒品和易制化学品配方以及制造方法,及时处理公民关于非法制毒活动的举报,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强加监督,实行行政许可和定期查验制度,发生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情况时,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3)在“禁贩”方面,重点规定禁止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境和非法交易,公安机关应当在边境、边界和人员复杂场所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在娱乐场所建立巡查、举报制度。
(4)在“禁吸”方面,要求加强禁毒宣传教育,防范吸毒行为,重点规定禁止非法持有毒品或者向他人介绍、提供毒品,禁止容留、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问:19. 、《禁毒法》规定什么情形下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答:尚不构成犯罪的下列行为: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2)非法持有毒品的。
(3)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
(4)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5)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制造方法的。
(6)强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7)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问:20、对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尚不构成犯罪的治安处罚有哪些?
答: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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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因此需要加强青少年的法律知识。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青少年法律知识教育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一、活动目的
围绕“六五”普法规划要求和青少年成长发展需要,创新青少年社会管理,遵循青少年教育规律,针对青少年思想和行为特点,扎实开展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引导青少年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法制观念,养成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
二、基本内容
1、面向未成年人,根据其身心特点,开展“两法两办法”以及学习教育、劳动就业、安全卫生、文化体育、自我保护、困难救助等涉及青少年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在传授法律知识的同时,注重把传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律意识放在突出位置,切实把法制教育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思想道德素质教育有机结合起来,更加注重实践养成。
2、面向广大青年,抓好法制建设成果和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大力宣传我国宪法确立的国体政体、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等主要内容和精神,努力培养青年的爱国意识、公民意识、守法意识、权利义务意识,养成尊重宪法、维护法律的习惯,提高分辨是非和守法用法的能力,引导他们做知法守法的合格公民。
3、充分发挥各级未保和预防机构综合协调职能,加强对特殊青少年群体的法制宣传教育。抓住重要时间节点开展流动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针对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组织公检法司的专业力量,有针对性的开展帮教和服务,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正确看待极端社会现象;针对闲散青少年,要以防止失学、技能培训、职业介绍等为主要内容,以培养其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为重点。要通过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教育,促使特殊青少年认同基本法律和道德底线。
4、按照《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要求,针对在校学生积极开展“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相关内容的宣传教育活动,坚持开展思想品德、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礼仪常规为重点的道德教育和实践活动,培养青少年形成基本的社会道德观念,提高学生的社会公德和诚信意识。
三、活动安排
1、新学期法制第一课。大中小学开学1-2周内(3月1日-3月15日),开展一堂法制教育课,形式不限,各市(杨凌示范区)团委要参与组织一堂示范课,并将活动开展情况报送团省委。
2、联合有关成员单位组织开展法制副校长(辅导员)培训活动,各市区年度内至少开展一次培训,提高新形势下法制副校长(辅导员)工作能力,切实加强对在校学生的普法教育和法制宣讲。
3、依托公检法司系统的“青少年维权岗”单位开展法官、检察官、民警进校园活动,组织专业力量在情感教育、道德教育的基础上开展法制教育。
4、组织青少年参加全国青少年网上普法知识大赛,利用互联网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提高青少年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5、开展优秀法制课、教学课件、授课教师评比活动(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6、开展优秀普法微电影、微视频创作评选活动(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7、在“12·4”普法宣传日开展集中宣传活动。
四、阶段步骤
宣传发动阶段:20XX年3月初。各市(区)、学校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开展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的总体规划,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广泛动员,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
组织实施阶段:3月至12月。各市(区)依据本通知确定的主要内容,结合实际制定详细的阶段性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活动效果。
总结检查阶段:20XX年1月。全面总结本年度活动开展情况,按照本通知确定的任务和要求,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预防专项组、未保委办公室将组织评估检查。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区)、各高校要充分认识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和制度建设,落实经费保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市(区)、本单位开展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的总体规划和详细的阶段性工作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教育。
2、做好工作结合。各市(区)、各高校要把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结合起来,进一步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加强对青少年的思想引导。通过宣传教育帮助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把法制宣传教育与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结合起来,引导青少年依法合理表达诉求、维护自身权益。
3、注重工作实效。各市(区)、各高校要结合自身实际,创新教育宣传形式和载体,善于运用大众传媒特别是网络、手机等新媒体,注重运用艺术、时尚等元素,积极运用动漫、视频、音乐等载体,探索开展宣传教育的新方式,增强教育实效。
请各市(区)、各高校结合实际制定活动方案,并及时报送活动信息、照片等资料。活动方案请于3月15日前报至团省委权益部。活动结束后,请各市(区)、各高校对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于12月20日前将总结材料(含文字材料、图片资料等)报至团省委权益部。
看过“青少年法律知识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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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需要科普人民的法律知识了,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2017年法律知识问答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一)民事权利、责任
1、如何请律师?
当你遇到法律疑难问题时,你就可向律师请求帮助。律师服务机构称为律师事务所,它是中国律师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机构。当你上门询问时,就会有律师接待你,你可向他提出你的疑难问题,律师会根据法律如实解答。当你感到有需要请律师帮助你解决问题时,你应填写如下文件:授权委托书。该委托书是证明你委托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代理你去完成一定民事活动的书面凭证。代理合同。该合同明确地详列了你和你的委托代理人律师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当你填写完上述文件并按规定交纳了费用后,你就聘请了一名律师。
4、监护人应当履行哪些职责?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即监护人应当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日常生活,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不受侵犯,对未成年的被监护人进行管教。 (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对被监护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妥善保管,对被监护人的合法收入依法加以保护。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监护人不得利用或处分其财产。 (三)代理被监护人参加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监护人是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被监护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当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监护人有权代理被监护人提起民事诉讼。当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的监护权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个体户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个体工商户对其所负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的,其所负债务由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而不是仅以投入经营的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一人领取营业执照,家庭成员共同经营的,可以认定为家庭经营,债务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个人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用家庭共同财产投资,收益供家庭成员共同使用的,应视为家庭经营,其债务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工商户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如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时,应保留家庭成员特别是未成年人和无生活来源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用和生产工具。
6、致人伤害的,要赔偿哪些费用?如何确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损害赔偿作了如下规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法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一)医疗费的确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二)误工费的确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后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的确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人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四)交通费的确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的确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准予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嘀咕分应予赔偿。
(六)营养费的确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七)残疾赔偿金的确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的确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九)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被抚养人生活费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十一)死亡赔偿金的确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7、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4条指出:“动物因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管理不善,而致他人人身或财物损害的,应由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发生可能有四种情况,承担民事责任的主本也有所不同:
(1)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则可以免除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民事责任,应由受害人自己负责。例如,故意挑逗拴在木桩上的马而被踢伤的由自己负责。有的损害完全是因受害人的过错造成的,必须由他自己负责。
(2)如果损害是由饲养人或管理人和受害人共同造成的,应由双方共同承担责任,受害人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民事责任。
(3)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例如,第三人故意挑逗引起动物对受害者伤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明确的。那么,受害人的损失是直接由第三人负责赔偿,还是可以由动物饲养人、管理人负责,然后再向第三人追偿呢?这个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这应根据具体情况处理。如果查明损害确由第三人造成,但第三人是谁一时难以查明或第三人下落不明,而受害人伤情又很严重的,则可以先由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然后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再向第三人追偿。如果第三人找不到了,就应由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全部责任。这是因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无过错责任,饲养人或管理人即使无过错也要承担民事责任。
(4)除由于受害人或者第三人的完全过错造成的损害以外,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无过错的民事责任,即只要发生了损害,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饲养动物造成损害的侵权责任构成条件除了一般的民事责任条件(损害事实、因果关系、民事违法行为)以外,特殊的一个条件是损害是由饲养人或管理人占有、饲养的动物而造成。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损害是动物造成的,不是人的行为造成的;二是造成损害的动物是被人占有、饲养的动物,而不是野生动物。民法通则讲的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是两个概念,饲养人一般就是动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管理人包含两层意思:一个是指国有企业作为经营管理者(动物园、马戏团);另一种管理人更重要的是指直接占有动物的人,即占有人。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其特殊性在于致人损害的结果并非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行为造成的,而是其饲养或管理的动物造成的。根据法律规定,只要饲养的动物给人造成损害,除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外,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应承担民事责任。但由于饲养或管理的动物的种类、性情等存在很大差异,在具体责任的承担上也有所不同。这就要求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处理。
8、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5条规定:“因堆放物品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当事人均无过错,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处理”。因此,因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有以下四种情况:
(1)如果堆放的物品倒塌使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是完全由于堆放人或所有人的过错造成,那么,堆放人或所有人应负赔偿受害人全部损失的责任。
(2)如果完全是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损害,那么,损害后果由受害人负担。
(3)如果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损害,是由于堆放人(所有人)和受害人的共同过错造成,那么,堆放人在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受害人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因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损害,如果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则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处理。
9、搁置物、悬挂物等致人损害的,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不需要受害人证明该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只要受害人受到了损害就可以请求赔偿;而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责任,则由致害人自己承担。如果致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就应认定其有过错并责令其承担赔偿受害人损失的民事责任。
10、在公共场所或通道上挖坑致人损害的,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这种民事责任应具备的条件是:
(1)施工地点是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行的道路、走道上;
(2)施工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或者虽设置了标志但标志不明显;
(3)造成了他人损害;
(4)未设置明显标志和未采取安全措施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对于在公共场所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采取了过错推定原则,即只要施工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推这琪有过错,就应责令其承担民事责任。实践中应注意的是,施工人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如果公民的施工行为是执行法人交付的任务(如电信局工人执行局里安排埋设地下管线),则施工人应视为该法人而不是执行施工任务的工人。
11、雇工在雇佣期间从事雇用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所称“从事雇用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12、雇工在雇佣期间受到损害的,能否要雇主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者应当知道接受发生或者分生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3、无偿帮工中,帮工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帮工人本人受到损害的,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14、属于公民个人的财产有哪些?
根据《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
(1)合法收入。合法收入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用自己的劳动或其他方法所取得的收入。如工资、奖金、稿费、利息、入股分红、接受赠送等。
(2)房屋。主要指公民用于生活居住的房屋。
(3)储藏。储蓄是指公民存入银行或信用社的货币。对公民的储蓄除司法机关办案需要可依法查询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查询。银行和信用社有保密的职责。
(4)生活用品。如衣服、粮食、餐具、交通工具等。
(5)文物。如书法、绘画、陶瓷、古籍等具有一定价值的物品。
(6)图书资料。如各种书籍、报刊、图表等。
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如拖拉机、机床等。
法律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15、什么是家庭成员个人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
家庭成员个人财产是指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各自所有的财产,包括夫妻的个人财产、子女的个人财产、兄弟姐妹、父母、祖父母、外祖母的个人财产。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是每一个家庭成员各自劳动所得的财产以及他们分别以继承、受赠、受遗赠、买卖、互易、添附、收益等方式取得的财产,这些个人财产只有所有人才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他非所有人的家庭成员不能任意使用和处分这些财产。
17、不该自己得的利益,得到后应如何处理才不违法?
所谓不当得利,就是指没有法律或者合同上的根据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害,如吴某到银行储蓄所去取存款,营业员误把500元存款看作是5000元支付给吴某,这4500元对吴某来说就是不当得利。
对不当得利如何处理?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根据这个规定,吴某应当把多得的4500元主动还给储蓄所,当然,一方自愿给予一定的酬金是可以的。但如果拒不返还,强索高额报酬的那就不叫不当得利,是故意占有的违法行为。
18、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已有,拒不返还的,如何处理?
拾得物包括拾得的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民法通则》第79条第二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拾得物与无主财产不同,拾得物并非没有所有权人,而是由于某种原因的存在所有人无法行使对其所有的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的权利。所以,当所有人发现其所有物,要求拾得人返还时,拾得人在法律上则负有返还其财产的义务,但拾得人有权要求失主偿付因管理拾得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那么,拾得物在拾得人占有期间灭失、毁损,或拾得人拒不返还拾得物时怎么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规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为《意见》第94条规定:“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由此可见,拾得物因拾得人的故意而灭失、毁损的,拾得人应承担赔偿失主损失的责任;拾得物因拾得人的过失或意外原因灭失、毁损的,拾得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已有,拒不返还的,失主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拾得人返还财产。
19、公民、法人对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主张权利的是否应当予以保护?
《民法通则》第79条第一款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意见》第93条进一步明确指出,“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于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据此,公民、法人对其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主张所有权予以保护的条件是:①公民、法人能够提供足以认定埋藏物、隐藏物属其所有的证据;②根据现行法律、政策规定,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可以属于公民、法人所有。如果国家法律、政策不允许某些埋藏物、隐藏物属于公民、法人所有,那么,即使公民、法人能证明埋藏物、隐藏物属其所有,其主张也不受法律保护。以上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否则,公民、法人提出权利的主张不予保护。
21、借债人一去数年无音讯,该怎么办?
我国法律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有些人借到巨款,离家出走,借款到期,毫无还债的意思,存心赖帐。也有人数年无音讯,不知去向。怎么办呢?《民法通则》第20、21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据此,出借人(即利益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借款人为失踪人,再依法从失踪人的财产中偿还借款。
22、“父债子还”的说法有法律根据吗?
“父债子还”其意是指父亲借贷他人财物的债务,要由其子女承担偿还的责任。这是不符合法律原则的。法律上的债是指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称为债务人。依照法律原则,债权人与债务人是特定的人,由于负有债务的父亲是特定的,其子虽与其有血缘关系,但不是特定的债务人,对债权人当然不负有义务。因此“父债子还”的说法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公民因借贷他人的财物依法形成的这种债务,债权人有请求债务偿还的权利,债务人应履行清偿的义务,除债务的担保者外,债权人无权要求他人偿还债务。有时受债务人的委托,也可由债务人的亲属和他人代为偿还,这种方式实际上仍是债务人本人偿还。根据我国《继承法》第33条的规定,债务人因发生死亡,如死者的遗产由其子继承,该父生前所欠的债务,应当在遗产的实际价值内,由继承人偿还死者生前的个人债务,超出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的,继承人不负补偿的责任。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受此限制。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不负偿还的责任。实质是以死者个人财产清偿其生前所负债务,并非“父债子还”。
23、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保证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公民为他人提供借债的事时有发生,一旦债务人不清偿债务或无力清偿债务时,依据《民法通则》和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就应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赔偿损失等责任。当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保证责任后可向债务人追偿。但应区分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情况来确定保证人的责任:
(1)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应该说一般保证突出了保证人的顺序利益,也就是说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不是立即承担保证责任,他可以享有顺序在后的抗辩权,这就要求债权人未向债务人请示履行时无权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主债未经审判或仲裁不得向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不到万不得已,保证人是不能首先履行债务承担责任的,可以看出一般保证中保证人的地位是第二性的、补充性的。
(2)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是一种对保证人的加重责任,保证人不享有顺序利益。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这里保证人是否首先承担由债权人在债务人和保证人中任意选择。一经选择,二者均有履行全部义务和承担全部责任的义务,并且债权人的要求不受是否向债务人请求、诉讼、仲裁或强制执行的限制。一旦向保证人提出清偿债务,保证人必须清偿,不能以上述理由抗辩。由此可以看出,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和债务人的地位是平行的。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的地位不同,因而在承担责任上也有所差异,因此当保证人与债权人签署保证协议时应明确约定是哪种保证方式,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当保证人对自己所担保的债务进行清偿以后,他享有一个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因为保证人毕竟不是债务人,他对债务只起一个担保作用。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他应按协议帮助债权人实现权利。当债权人利益实现后,债务人和保证人的内部保证又产生一个新债,即应该债务人清偿而由保证人清偿的债务,保证人享有追偿权,债务人有义务向保证人清偿。这实际上由保证人承担了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的风险,债权人的利益则得以保全,这也是保证制度的意义所在。
24、父母子女之间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对拒不履行义务的父母或子女怎么办?
(一)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人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二)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人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三)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不论是父母或是子女如不履行义务,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付给赡养费或抚养费,以便通过调解或判决,确定抚养费或赡养费的数额、期限和方法。在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的方式责令义务人先行付给,以保障子女或父母的合法权益。对拒不执行裁定或判决的,人民法院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5、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权益损害时,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在日常生活和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给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情况。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精神病人可分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和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两种,前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法律规定,公民对自己的行为能否担负民事责任,决定于行为人是否有识别自己行为应负责任的能力。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不具备这种能力,因此也就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那么,发生了侵权行为怎么办呢?从受害人方面考虑,若是不能得到赔偿,岂不是平白无故地遭受损害而得不到任何补救?尤其是在受害人处于严重的经济困难境地而致害人尚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下,显然是不合理、不公平的。因此,根据公平原则,《民法通则》第133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这样规定,既能使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得到赔偿,又可以促使监护人加强对被监护人的监护,预防和减少这种侵权行为的发生。根据该条的规定,监护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只要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造成了他人的损害,他们的监护人就得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监护人能证明自己确实尽到了监护职责或受害人对造成的损害也有过错,则可以根据情况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这样既有利于促使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防止侵权损害的发生,又符合实际,公平合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规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9条的规定,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明确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监护人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期间,被监护人有侵权行为,并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怎么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规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2条规定,此种情况下仍应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是,由于被委托人未尽力履行监护人职责等确实有过错的,被委托人应负连带责任,即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如果监护人与被委托人应负连带责任,即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如果监护人与被委托人应负连带责任,即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如果监护人与被委托人就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承担另有约定的,则应当按约定的处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有几个监护人的,应当首先责令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共同生活的监护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困难的,人民法院责令同一顺序的其他监护人适当承担民事责任。
26、公民结婚的法定条件是什么?须持哪些证件和证明?
结婚是一种法律行为,行为的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因此结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①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不许任何第三方加以干涉。
②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此外,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况是: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②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当事人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①户口证明;②居民身份证;③本人无配偶以及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27、一方要解除婚约,对方不肯,怎么办?
我国婚姻法定规定,订婚、缔结婚约不是结婚必须经过的手续,男女双方要结婚,只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即可。男女双方自愿订婚、缔结婚约的也可以,但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因为订过婚、缔结有婚约,就可以强迫另一方同自己结婚。订婚后如果一方不愿结婚,要求解除婚约,只要告诉对方就行,无需取得对方的同意,也不需要办理什么解除婚姻的手续,更谈不上要赔偿什么损失。
28、恋爱不成,男方送女方的财物要不要退还?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一方给另一方一些财物,恋爱关系终止后,财物如何处理,要作具体分析,区别对待:①一方自愿送给对方少量金钱物品,这带有赠与性质,即使恋爱关系终止,一般也不应再向对方要求归还。②一方为了准备结婚,花了较多的钱,给对方买衣服、装饰品;恋爱关系终止后,双方可以通过协商,适当退还一些实物,或者酌情折价退还一些钱。③女方或其家长并无诚意与对方确立婚姻关系,只是借恋爱关系向男方索取大量财物;退还有困难的,可通过协商折款退还。个别借婚姻索取财物,情节严重,手段恶劣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处理。
看过“2017年法律知识问答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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